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珠海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
珠海市人民政府
森林防火禁火通告
珠府函〔2022〕165号
一、禁火时间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。
二、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区域。
三、禁火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:
(一)上坟烧纸、烧香点烛等;
(二)燃放烟花爆竹、孔明灯等;
(三)携带易燃易爆物品;
(四)吸烟、野炊、烧烤、烤火取暖;
(五)烧黄蜂、熏蛇鼠、烧山狩猎;
(六)炼山、烧杂、烧灰积肥、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、甘蔗叶、稻草、果园草等;
(七)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。
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,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安全检查,对携带的火种、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,实行集中保管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、阻碍。
四、用火审批在森林防火区,因防治病虫鼠害、冻害、勘察、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,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,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,严防失火。
五、责任追究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《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,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依法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六、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、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。
森林火灾报警电话:12119或119。
七、其它事项我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。在森林高火险区、森林高火险期内,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,禁止一切野外用火。拒不执行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规定给予处罚。
珠海市人民政府
2022年9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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